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盐城市清洗保洁行业协会(简称:盐清协)。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盐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清洁保洁、工业清洗、石材护理、地坪护理、高空作业、家政服务、市政设施设备清洗养护(含桥梁隧道)、园林绿化养护、消毒杀虫、餐厨及生活垃圾清运与处理、医疗垃圾处理、建(构)筑垃圾处理、污水污泥处理等相关业务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科研机构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 本团体的宗旨:搭建沟通桥梁、规范行业秩序、反映会员诉求、维护行业权益,推动盐城市清洗保洁行业健康、有序、高质量发展。
第六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盐城市民政局;业务主管单位是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。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。
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盐城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,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行业管理,承接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;
(二)开展行业调研,收集、发布行业信息,为业务主管单位制定行业政策、规划提供依据,为会员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;
(三)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与自律公约,规范会员经营行为,协调会员间、会员与客户间的关系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;
(四)组织开展行业培训、技能竞赛、技术交流与推广活动,提升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与服务水平;
(五)开展行业咨询服务,为会员提供政策、技术、管理、市场等方面的支持与帮助;
(六)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,拓展行业发展空间,提升本地行业影响力;
(七)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向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与意见建议;
(八)编辑出版行业刊物、资料,普及行业知识,提升社会对清洗保洁行业的认知度;
(九)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合法经营资质或良好信誉;
(四)单位会员为依法注册登记、从事清洗保洁及相关业务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科研机构等;
(五)个人会员为从事清洗保洁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、专家学者等。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质材料;
(二)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;
(三)理事会审议通过;
(四)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,予以公告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章程,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;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行业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、数据;
(六)遵守行业自律公约,接受本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与协调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由秘书处公告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并公告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度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决定终止事宜;
(七)其他需提请业务主管单位指导或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落实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指导意见和工作部署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及业务主管单位交办事项的进展情况;
(三)提名秘书长候选人,经理事会选举产生;
(四)代表本团体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联系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及有关统计资料;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监事会职权是:
(一)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;
(二)检查协会财务,查阅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文件;
(三)对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等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(五)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资产来源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、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 0 二六年三月廿八日第二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